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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与黄友、黄德刚、吴小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吴小平,黄德刚,黄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号。负责人庄永进,行长。被执行人吴小平,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黄德刚,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黄友,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2014)金堂民初字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小平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要求被执行人黄德刚、黄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小平、黄德刚、黄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小平、黄德刚、黄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车辆、房地产通知书及回执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通报了上述案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小平、黄德刚、黄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上述案情后,���请执行人无异议。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106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