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亨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华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厚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宏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亨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亨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