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平江区经济贸易资产经营中心与李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平江区经济贸易资产经营中心,李国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93号原告苏州市平江区经济贸易资产经营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临顿路341号,组织机构代码13789444-7。法定代表人瞿缨,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施熠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美娜。被告李国兴。原告苏州市平江区经济贸易资产经营中心与被告李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平江区经济贸易资产经营中心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平江区经济贸易资产经营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苏州市平江区经济贸易资产经营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沈录印审 判 员 杨 钧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