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琳、宝德滨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琳,宝德滨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佳园东里平房9号1室。法定代表人于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德,该公司职员。被告肖琳。被告宝德滨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经济区西二道84号。法定代表人崔双玖,总经理。被告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经济区西二道84号。法定代表人崔双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琳、宝德滨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可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