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飞,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贾金龙,处长。申请执行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3)晋仲裁字78、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向本院申请撤销晋城仲裁委员会(2013)晋仲裁字78、85号裁决书,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受理了该案,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晋城仲裁委员会(2013)晋仲裁字78、8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云龙执行员 黄大飞执行员 白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