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落驾塔村。法定代表人:方羿,系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21日,申请人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在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现注册资本47000万元,实收资本470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根据申请人的账面情况,目前债务已逾300000万元,但其公司资产不足40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赵敏凯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