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传群与李远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群,李远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152号原告王传群,女,汉族。被告李远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群与被告李远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群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远明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茂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