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俊哲、付玉环诉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哲,付玉环,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吴俊哲,男。原告付玉环,女。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注册号210124100029767,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金牛街法姬娜欧洲城3号(1门)。负责人张德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俊哲、付玉环与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铮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俊哲、付玉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哲、付玉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俊哲、付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吴俊哲、付玉环负担。审判员 周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娄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