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石云飞、仇静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石云飞,仇静珍,洪涛,陈恩,宁波喜香缘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罗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代表人:孙红英,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石云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6********),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仇静珍(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7********),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洪涛(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67********),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陈恩(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2********),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喜香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石云飞。被执行人:宁波罗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姜琍迪。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洪涛、陈恩、石云飞、仇静珍、宁波喜香缘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罗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605749.12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30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