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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321-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浩根。被执行人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阿娟。被执行人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正。被执行人徐阿娟。被执行人赵正。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被告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利息109692.6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同时,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在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56468元,由被告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负担。因被告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徐阿娟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中兴北路313号三层南首办公用房一处(即申请执行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产)依法予以公开拍卖,得执行款1684269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除此之外,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徐阿娟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书香锦苑25幢301室;绍兴市区利济桥直街69号401室、402室、403室;绍兴市区鉴湖前街122号等多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但因上述房产已被另案首轮查封,故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并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另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3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321-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世纪街越中新天地98-100号,机构代码:75705726-0。法定代表人:高浩根。被执行人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利济桥直街69号401室,机构代码:56699499-9。法定代表人:徐阿娟。被执行人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49-51号二层,机构代码:76869156-6。法定代表人:赵正。被执行人徐阿娟,女,1974年3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湾溇公寓16幢302室,身份证号码:330602197403081524。被执行人赵正,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井巷52号7室,身份证号码:330621196006276939。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被告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利息109692.6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同时,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在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56468元,由被告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负担。因被告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阿娟、赵正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搏钢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徐阿娟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中兴北路313号三层南首办公用房一处(即申请执行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产)依法予以公开拍卖,得执行款1684269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除此之外,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徐阿娟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书香锦苑25幢301室;绍兴市区利济桥直街69号401室、402室、403室;绍兴市区鉴湖前街122号等多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但因上述房产已被另案首轮查封,故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并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另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3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