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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哲与被执行人赵德宝,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赵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哲,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赵德宝,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哲与被执行人赵德宝,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坐落于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铁南街昌晟家园4号楼3单元2层中门房屋更名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已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到房产局下达更名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人更名,本案全部执行完毕。鉴于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