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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执民字第3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牟冠益与周卫平、陈令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牟冠益,周卫平,陈令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黄执民字第3246-2号申请执行人:牟冠益。被执行人:周卫平。被执行人:陈令脂。原告牟冠益与被告周卫平、陈令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冠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卫平、陈令脂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牟冠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卫平、陈令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台黄执民字第3246-1号执行裁定,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卫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元,实际冻结额仅为62.3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周卫平、陈令脂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2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终结申请书、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台黄执民字第32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鲍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