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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杰与刘高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刘高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杰,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刘高杰,男,37岁,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刘杰诉被告刘高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审判员  母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