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杰与刘高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刘高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杰,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刘高杰,男,37岁,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刘杰诉被告刘高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审判员 母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