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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7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惠杰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