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7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惠杰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