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娟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83号被执行人李娟,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李娟没收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娟委托罗碧秀向本院主动缴纳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书有关李娟没收个人财产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