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张某某、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红云,西充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某、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开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云、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乙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西充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赵某甲借现金200000元用于做生意,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该借款,但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依法应偿还在原告赵某甲处的借款,而被告赵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乙依法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现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赵某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赵某乙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应当偿还,只是现在没有钱偿还这笔债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赵某甲借到现金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赵某甲现金贰拾万现金整。(200000.00元)借款人张某某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乙于2013年1月17日在西充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该借款,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赵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原告赵某甲处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赵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中的200000元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乙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甲借款2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赵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