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求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单位上海灵密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5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被告某某。上述二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甲,系求某公司及灵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林乙,曾用名:林文耀,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求某公司、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南浔路XXX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伟民,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求某公司、灵某公司、被告人林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甲、被告人林乙及其辩护人张伟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乙在经营被告单位求某公司、灵某公司期间,于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汤某某(另案处理)为求某公司、灵某公司虚开上海雨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41,9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共计165,920元,其中为灵某公司虚开上海雨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价税合计231,760元,税款共计33,674.52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查明,被告人林乙于2014年3月12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求某公司、灵某公司以进项转出的形式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求某公司、灵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甲、被告人林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乙的在案供述;证人汤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认证结果清单》;被告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账户明细清单》、《记账凭证》、汤某某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记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求某公司、灵某公司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乙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求某公司、被告人林乙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求某公司、灵某公司及被告人林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求某公司及被告人林乙减轻处罚,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灵某公司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林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林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林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马逸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