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XX春与杨东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春,杨东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XX春。被执行人杨东伍,职工。申请执行人XX春与被执行人杨东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杨东伍于2014年9月6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XX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剩余款99003.91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东伍在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人民法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清波审 判 员 昌小勇审 判 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