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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翠玲与郝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玲,郝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郭翠玲,住扶沟县。被告郝四,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郭翠玲诉郝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翠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肇事车辆即被告郝四驾驶的无牌号农用三轮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郭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郝四驾驶的肇事车辆无牌号农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