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翠玲与郝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玲,郝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郭翠玲,住扶沟县。被告郝四,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郭翠玲诉郝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翠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肇事车辆即被告郝四驾驶的无牌号农用三轮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郭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郝四驾驶的肇事车辆无牌号农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