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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奉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宁波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本院收到宁波某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判决确认奉化市监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奉化市监察局履行对李春平等九名涉案人员进行问责的法定职责,并书面答复起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其干部管理权限分工,对相关公务员有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定职权,监察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宁波某某公司向奉化市监察局投诉的内容是要求奉化市监察局对涉案公务员进行问责处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起诉人宁波某某公司以奉化市监察局不履行投诉内容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波某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君娜审判员  王超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丹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河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