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