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亮,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王某甲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成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