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阮杨阳与被告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杨阳,田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阮杨阳。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宝。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阮杨阳与被告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杨阳诉称,被告田宝因购买车辆,其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并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期限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阮杨阳所诉债务系案外人刘民强(又名刘华强)与被告田宝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原告阮杨阳主张该债权转让给其享有,如案外人刘民强将该债权转让给阮杨阳享有,应当通知债务人,但原告阮杨阳未提供出有力证据证明刘民强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对债务人田宝依法不发生效力。故阮杨阳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阮杨阳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