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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吕兆红与刘海明、黄沁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兆红,刘海明,黄沁君,安丘市酶制剂厂,赵建浩,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吕兆红。被执行人刘海明。被执行人黄沁君。被执行人安丘市酶制剂厂。法定代表人赵建浩,经理。被执行人赵建浩。被执行人徐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兆红与被执行人刘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