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文忠与何典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忠,何典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忠,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何典道,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陈文忠与何典道买卖合同纠纷(2014)光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394元部分,对余款420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官丽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