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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段成立与刘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立,刘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段成立,地址:农安县。被告刘恩,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段成立诉刘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成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原告负担630.00元。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