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段成立与刘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立,刘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段成立,地址:农安县。被告刘恩,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段成立诉刘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成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原告负担630.00元。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