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王晓斌、陈玉娥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王晓斌,陈玉娥,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7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蔡宁。委托代理人:何全青。被告:王晓斌。被告:陈玉娥。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如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王晓斌、陈玉娥、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王晓斌、陈玉娥共同向原告提前支付透支本金290718.8元及截止2015年2月5日止的利息23354.73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700元;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晓斌、陈玉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王晓斌、陈玉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潞河社区南南官大道7号明珠大厦2103室/地下车位5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全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斌、陈玉娥、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5日,被告王晓斌、陈玉娥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王晓斌、陈玉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潞河社区南南官大道7号明珠大厦2103室/地下车位5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信用卡易消通分期付款还款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同日,双方对该房产办理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0日,被告王晓斌经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申领牡丹卡,并签订了《信用卡易消通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王晓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分24期向原告偿还透支借款并支付手续费,每期偿还金额为12500元,应于透支次月的5日前偿还;如被告王晓斌未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本息,则原告可向被告收取透支利息,并可计收滞纳金等;如被告王晓斌连续两期逾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解除,要求被告王晓斌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律师代理等费用。后被告王晓斌连续逾期两期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斌、陈玉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0718.8元、截止2015年2月5日的利息23354.73元及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700元。二、如被告王晓斌、陈玉娥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王晓斌、陈玉娥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潞河社区南南官大道7号明珠大厦2103室/地下车位5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权属证号:路国用(2011)第05547号]的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三、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0元,依法减半收取3135元,由被告王晓斌、陈玉娥负担,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2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