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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小强与张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强,张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刘小强。被告:张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强与被告张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