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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苏宏图,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徐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8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宏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某起诉称:2012年10月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考虑椒江二桥建设的安置政策,原、被告结婚后可得到一套坐落于学诚小区的套房,故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且在婚前约定原告享有该套房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婚后,被告经常居住在原告家,但原告发现经常有女人打电话给被告,原告询问被告,被告便回自己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胡某支付给原告徐某10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胡某支付给原告徐某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及被告父母约定财产;3.房地产买卖契约,证明被告及其父母瞒着原告卖房;4.申请报告,证明原告放弃在东方村及四甲村申请建房;5.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0元;6.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胡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已向被告胡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及质证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3月27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审理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原、被告未进一步建立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实际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且态度坚决,而被告又不到庭应诉,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胡某支付给原告徐某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徐某和被告胡某各负担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郑楚楠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人民陪审员  池达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