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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培培与朱同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培,朱同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刘培培。被告朱同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培与被告朱同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培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培培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