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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华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高丽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华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延边高丽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中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华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肖文秀,男,汉族,延边华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高丽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许昌龙,男,朝鲜族,延边高丽大厦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华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高丽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第1050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延边高丽大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延边高丽大厦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第105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款133560元、仲裁费用4689元及执行费1974元和利息14777元,共计15500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华源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第105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学执行员  朴石铉执行员  宋士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