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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邱殿香诉宝伟东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殿香,宝伟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邱殿香,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刘文舜,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伟东,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委托代理人赵广宇,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殿香诉被告宝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殿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