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X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红,张X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唐X红,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张X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9日。原告唐X红与被告张X琼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确定:被告张X琼从唐XX死亡赔偿款中给付98272.75元给原告唐X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唐X红于2015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开展相关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张X琼向本院履行的标的款98272.75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3598.00元、申请执行费1374.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科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