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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2792号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501-15、F532、F105-06。法定代表人叶振威,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A座710。法定代表人王化宝,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化宝,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李艳茹,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45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至今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名下应负担的案款本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一十三元九角四分及律师费二十一万九千四百三十六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名下应负担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一百三十三万零六百四十八元二角五分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名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十万零四千六百三十五元及执行费八万一千二百零五元九角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