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安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安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安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安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25元,由刘某负担25元。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