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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安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安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安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安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25元,由刘某负担25元。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