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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闻勇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勇,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兰行初字第9号原告闻勇。委托代理人徐勤猛,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9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国,该大队秩序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闻勇因与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闻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闻勇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闻勇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华审 判 员  沈秀俊人民陪审员  刘 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颜丙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