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借款担保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文化大厦B座11层。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段95号长鑫领先国际11幢1单元12506室。法定代表人龚志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志勇,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苗,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经字第0022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质押的财产已被查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王苗质押的价值103.5809万元的财产或现金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