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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98号原告: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45585813-4。法定代表人:黄建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生、黄海敏,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482946。委托代理人:王伟国、魏秀玲,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州市起义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007483172。法定代表人:谢晓丹,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国杰、梁敬超,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提出案涉房屋为广州市公安学校另行建造的房屋,并以此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嘉嘉裁定书已于2015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