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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昌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318号原告: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刘通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野,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皓。原告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惠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