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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关于张红军与太原中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太原中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A座28层,系陕西省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6105021968********。被执行人太原中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文华苑西百万庄园南综合楼5层。法定代表人焦玉锦,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张红军与太原中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三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太原中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红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立即停止发布侵犯张红军“酒瓶(白水杜康酒)”(专利号为ZL201130171144.0)外观专利权的广告,赔偿张红军损失人民币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1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太原中太文化媒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5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太原中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赔偿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案件执行费419元的义务,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5019元。扣除执行费419元,其余款项已全部转至申请执行人张红军账户。申请执行人张红军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三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