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蒋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布仁巴义尔,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此案。2015年4月7日原告蒋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普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