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杜志清与杜先磊、郑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清,杜先磊,郑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932-1号原告杜志清。被告杜先磊。被告郑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清与被告杜先磊、郑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志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先磊、郑小娟的银行存款6864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志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杜志清名下位于任城区××××××××××房产一套(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冻结被告杜先磊、郑小娟银行存款6864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