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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祥发盛五金经营部与王微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祥发盛五金经营部,王微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祥发盛五金经营部。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孔祥文。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委托代理人张学刚。被告王微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祥发盛五金经营部诉被告王微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祥发盛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娴(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