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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行非审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谢小宝、石柳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小宝,石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徽行非审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龙井大道149号。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谢小宝,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石柳霞,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中,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小宝、石柳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家治审判员  蒋友谊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凌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