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亮与马志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马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马亮,男,1990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住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00503271X。被告:马志强,男,198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住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8108152715。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与被告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志强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林场西侧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08)第0262号、青国用(2008)第02**号土地及被告马志强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双拥路利通盛世花园二号商网,房权证号为吴利房权证市区字第000568**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2015)翔诉保函字第57号担保函1份,自愿承担因原告马亮申请保全错误而导致的相关损失。本院认为,原告马亮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志强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林场西侧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08)第0262号、青国用(2008)第02**号土地;二、查封被告马志强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双拥路利通盛世花园二号商网,房权证号为吴利房权证市区字第000568**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