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崇朝贵与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朝贵,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崇朝贵。被告: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八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朝贵与被告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