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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2011)李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鲁B×××××起亚轿车归杨某甲所有,本院按照规定已办理了过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