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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兆瑞与被上诉人王军、李泽平、聂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兆瑞,李泽平,聂效峰,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兆瑞,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平,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涛,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效峰,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殿峰,男,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熊兆瑞因与被上诉人王军、李泽平、聂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兆瑞、被上诉人王军的委托蔡殿峰、上诉人李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聂效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诉人熊兆瑞与被上诉人王军、李泽平、聂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熊兆瑞、李泽平、聂效峰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兆瑞、李泽平、聂效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兆瑞、李泽平、聂效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熊兆瑞、李泽平、聂效峰负担。审判长  刘友成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