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367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珠江路48号1幢24-7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383-6法定代表人李洪彬。被告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凤凰路9号3-1,组织机构代码73655382-0。法定代表人刘祖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96.50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勾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