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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执行邓杰良、罗伟、钟俊良、唐淑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邓杰良,罗伟,钟俊良,唐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杰良,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罗伟,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钟俊良,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唐淑清,女,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杰良、罗伟、钟俊良、唐淑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杰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贷款本金10,260.4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被执行人罗伟、钟俊良、唐淑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杰良、罗伟、钟俊良、唐淑清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搜索“”